展商服务 / 参观须知

1、参展人员必须佩戴由组委会统一发放的证件,凭证进馆,无证不得进入。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或有污染物品进入展厅,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向展览会保卫办公室申报,批准后方可带入展厅。
3、严禁擅自动火作业(明火、电焊、气焊作业)、喷漆、使用台式电锯及存放过量的可燃材料。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稀料等易发挥发剂进行清洗作业。
4、组织机构将在每日对展馆公共部分进行清洁,展商有义务在参展期间保持自己展位的清洁。
5、展览正式结束之前,除已获得组织机构特许外,展商不得清拆或搬走任何摊位或展品。
6、展览场地内严禁吸烟。
7、参展商的贵重物品和小件展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提包、现金、证件、相机等,要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如有被盗,组织机构概不负责。
8、展馆消防栓、安全通道及配电箱不得封堵,不得将灭火设备移位或挪做它用。
9、各展台在场馆遗弃的包装材料要及时清除,馆内禁止设置仓库及储藏室。
10、运送展台的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听从管理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11、展会期间,严禁挪用其它展位里的设备(桌、椅等)。
12、带物品出馆时,必须持展览会统一规定的出入证,经门卫检查后方可带出。
13、展场内的布局应留有足够的安全疏散通道,主通道不得少于5米。严禁在电梯、楼梯口等安全疏散通道,主通道不得小于5米,严禁在电梯、楼梯口等安全疏散通道上摆设任何物品。遇有紧急情况,要服从组织机构和展览中心工作人员统一指挥,按指定通道有序撤离。
14、不得损坏或拆改展馆固定设施,不得在摊位展板、展馆门、窗、柱子及地面打钉或凿洞;如有违反,参展商须视损坏程度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15、不得在展馆的门、窗、柱子上张贴或悬挂宣传资料或其它物品。如确须在上述设施上张贴宣传资料等,须事先向展会组织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及一定金额的清理押金后方可张贴。展会结束后应负责清理干净后退回清理押金,否则,展馆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押金。未经批准擅自张贴者,展馆将强行清理,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张贴者承担。 
16、展品摆放不得超越所使用的展位范围,不得阻塞通道及遮挡消防设施。如有违反,经多次劝告无效后组织机构有权没收展品。
17、宣传资料只能在展位内派发,未经批准不得在展馆的其它区域内派发。如有违反,经屡次劝告无效后组织机构有权没收所派发的宣传资料并作出罚款处理。严禁展商在展场内摆放“黄、赌、毒”、假冒、伪劣、 侵权商品以及公安部门管制物品等展品。
18、凡展出物品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律没收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违法者自负。​